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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案例分享】什么是短线生意

案例回首:吴某某在任某公司监事时代,,,,于2022年12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9万股,,,,配偶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又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划定,,,,组成短线生意。。。。。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划定,,,,证券羁系机构决议对其接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羁系步伐,,,,并凭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视治理步伐》将相关情形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羁系提醒:短线生意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天下性证券生意场合生意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子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可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子的证券,,,,包括其配偶、怙恃、子女持有的及使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子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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